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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已经商量好要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及房位过户给女方,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两人对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在双方失去了信任基础的情况下,都担心己方履约后对方反悔,于是先给钱还是先过户成为了履行协议的难题。并且,由于现在离婚登记需要冷静一个月,两人都担心一个月后因为协议履行难题对方不配合离婚登记,争执之下,两人来到公证处,希望能够通过办理公证尽早完成房产权属变更与钱款交付。听完两位的意见和疑虑之后,公证处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增加提存条款,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搭建两位协议离婚的信任桥梁;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先由女方将全部款项转入公证处账户,待两位完成离婚登记、且房产完成过户后,再由公证处将款项转入男方名下账户。两位当事人听了小证的建议后,认为以公证处作为“信用中介”的提存公证十分贴合他们的需求,当场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公证和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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