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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亚洲沿海地区专利权申请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申请者赢得专利权申请授权(含港澳)的,每一件给与捐助2500元;但赢得北欧国家科学知识产权局核准减缴公费、其本质审核费的未予捐助,且对个人申请者本年度捐助数目不少于5件。
(二)对非对个人申请者首度赢得专利权申请授权的,每一件减少捐助7500元。
二、欧美北欧国家专利权申请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申请者在英国专利权工商总局、西欧专利权局和韩国特许权厅赢得专利权申请授权的,每一件给与捐助4多万元。
(二)申请者在其它北欧国家和沿海地区的专利权审核政府机构经其本质审核并赢得专利权申请授权的,每一件给与捐助2多万元。
(三)对非对个人申请者的欧美北欧国家专利权申请捐助按纳税额推行进行分类捐助,同一个申请者上一本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多万元下列(含5000多万元)的,本年度捐助总值不少于200多万元;5000多万左右(不含5000多万元)5亿下列(含5亿)的,本年度捐助总值不少于1000多万元;少于5亿的,本年度捐助总值不少于2000多万元。对个人申请者年度捐助数目不少于5件。
三、实施PCT专利权申请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申请者提交PCT(专利权合作条约)专利权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对个人申请的每一件给与捐助1多万元;对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与捐助3000元。
(二)对非对个人申请者的PCT专利权申请捐助按纳税额推行进行分类捐助,同一个申请者上一本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多万元下列(含5000多万元)的,本年度捐助总值不少于200多万元;5000多万左右(不含5000多万元)5亿以下(含5亿)的,本年度捐助总值不少于1000多万元。对个人申请者本年度捐助数目不少于5件。
四、实施专利权代理政府机构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深圳专利权代理政府机构、外地专利权代理政府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本年度在深圳实际纳税额应达30多万左右),上本年度代理深圳申请者的亚洲沿海地区专利权申请授权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对该政府机构代理深圳申请者的亚洲沿海地区专利权申请授权后每一件给与捐助1000元。
(二)对同一个专利权代理政府机构的本年度捐助总额不少于200多万元。
五、实施商标注册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申请者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北欧国家或沿海地区的数目捐助,每指定一个北欧国家或地区捐助1000元,每一件最多捐助20个北欧国家或沿海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捐助,同一个商标在各指定北欧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捐助。
(二)申请者取得欧盟科学知识产权局、非洲科学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沿海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一件给与捐助3000元。
(三)申请者在单一北欧国家取得欧美北欧国家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一件给与捐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个申请者本年度受捐助件数不得少于3件。
(四)申请者在港澳沿海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一件给与捐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个申请者本年度受捐助件数不得少于3件。
(五)申请者取得亚洲沿海地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一件给与捐助20多万元,地理标志每一件给与捐助50多万元。
(六)本款第一至四项针对同一个申请者的本年度捐助总值不得少于50多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捐助。
五、实施著作权登记的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申请者取得北欧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政府机构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年度登记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每一件给与捐助300元,非对个人申请者本年度捐助不少于10多万元,对个人申请者本年度捐助不少于1多万元。
(二)申请者的一般版权作品赢得北欧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政府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本年度登记量5件以上(含5件)的,每一件给与捐助200元,非对个人申请者本年度捐助不少于10多万元,对个人申请者本年度捐助不少于1多万元;所捐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仅限下列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六、科学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
实施深圳市科学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深圳市科学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少于20家,每家一次性捐助20多万元,深圳市科学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少于3家,每家一次性捐助50多万元。
七、科学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捐助:
通过《企业科学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科学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组织科学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北欧国家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与捐助,每家捐助不少于5多万元。
八、实施科学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一)获评中国专利权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多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多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多万元,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权人申请该配套奖励。
(二)获评深圳市专利权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多万元,获奖专利权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三)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多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四)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多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配套奖励。
九、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少于5家,每家一次性捐助50多万元。但该项目与第十二条科学知识产权示范单位项目不重复捐助。
十、实施产业科学知识产权联盟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经济政策导向的产业科学知识产权联盟开展捐助,每年评选不少于3项,每项一次性捐助不少于50多万元。
十一、实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科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捐助。
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每年评选不少于5项,每项捐助不少于50多万元。
十二、实施产业专利权导航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每年评选不少于3项,项目实施期不少于3年,每项不少于200多万元的捐助。
十三、实施科学知识产权重大专项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由市科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北欧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科学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少于3个项目,每项不少于100多万元。
十四、实施中小学科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科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每年评选不少于2家,每家捐助20多万元。
十五、实施专利权代理从业培训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鼓励我市专利权代理政府机构开展专利权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权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对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2000元/人的国际标准给与该政府机构捐助,每家捐助不少于10多万元。
十六、实施科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全市每年评选不少于30项,每项捐助不少于20多万元,捐助总值不少于400万。
十七、实施科学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全市每年评选不少于10项,每项捐助不少于50万,捐助总值不少于300万。
十八、实施引进亚洲沿海地区外高端科学知识产权服务政府机构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每年捐助引进的欧美北欧国家高端科学知识产权服务政府机构不少于2家,每家捐助100多万元;每年捐助引进的亚洲沿海地区高端科学知识产权服务政府机构不少于3家,每家捐助50多万元。
十九、实施科学知识产权服务政府机构培育项目。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每年评选不少于3家深圳市科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捐助20多万元。
二十、实施科学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政府机构的配套奖励。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获评北欧国家级科学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政府机构,或获评为北欧国家专利权运营试点企业,或赢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给与一次性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政府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十一、实施科学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科学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亚洲沿海地区科学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多万元的捐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科学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与最高100多万元的捐助。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捐助不少于200多万元,但科学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捐助。对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未予捐助。每年捐助的科学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总值不少于2000万。
二十二、实施科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科学知识产权服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科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参考支出成本给与申请者每年总值不少于50多万元的捐助。
每年捐助的科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总值不少于250万。
二十三、实施科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捐助。捐助国际标准如下表所示: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政府机构开展科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关制度研究及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和国际科学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二)科学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科学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三)“互联网+”科学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建设;
(四)科学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五)科学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研究和建设;
(六)重大科学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研究和建设;
(七)亚洲沿海地区外科学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八)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科学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九)其它科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有关制度研究。
科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每项捐助不少于50万元,每年捐助项目总值不少于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