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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要分手!
我不经济负担小小虎的赡养费。”
检察官很想不通地谁知:
母女两方有对立闹分手好认知,
为何会积极主动明确提出不缴付赡养费呢?
直言事不单纯。
再婚,因此一致同意再婚她能与自己生小孩。
似很单纯,但小孩看似可恶的,她因他俩的残花签订合同走进那个当今世界,不应正式成为他俩分手的祸根。
最后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两方达
检察官
概要
该案中两方的签订合同为何合宪?
民法第一百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违反恶法俗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合宪。
该案中,母女两方就女方桑利县与他人生子的签订合同违反恶法俗,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民法充分尊重民事诉讼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民事诉讼主体从事民事诉讼行为应当遵守普遍的社会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主体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恶法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恶法俗。
第一百四条第三款 违反恶法俗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合宪。
检察官
概要
该案中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小孩的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经济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赡养费。
检察官提醒
民法充分尊重民事诉讼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违反恶法俗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合宪。该案中,丈夫一致同意丈夫桑利县与他人再婚,他俩都表示认同,但违反了恶法俗,不被法律所保护。小孩也成了他俩不当协议的祸根,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虽然其能向生父主张赡养费,但实践中也困难重重。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婚姻不易,小孩应该是爱情的结晶,不要为了一己私欲去做违反恶法俗的事,给小孩带来创伤。
作者 | 通讯员 张彪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编辑 | 顾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