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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市委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构建人才安居政策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2018年8月,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深圳在新时代下住房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文件。《意见》将人才住房从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相对分离,与市场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列,人才住房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人才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拓宽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途径以及优化调整了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等等。调整人才住房政策,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也是全面构建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的需要。
(二)是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驱动力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陆续发布关于人才培养、引进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对增强人才聚集效应,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诸如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尚不够健全、人才群体与基本保障群体界限不清晰等情况。为此,亟需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系统全面的人才住房制度,确保人才住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才认定标准及方式
人才的认定标准和方式是《办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根据《意见》以及《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精神,明确了人才的基本定义,即“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一是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二是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三是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其次,《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人才认定的主管部门,并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为落实强区放权改革,发挥各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人才住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办法》对人才住房工作职责分工如下:一是建立市区分级负责的人才住房工作机制,明晰市、区人民政府,前海管理局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建设统筹职责;二是明确了住房建设、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三是在人才认定、建设标准、分配规则等方面赋予各区政府、企事业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四是发挥市场能动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用地建设筹集人才住房;五是明确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职能定位,实现人才住房全过程一体化建设运营管理,提高人才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能力。
(三)关于筹集建设渠道
为了加大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力度,《办法》设置了规划和建设专章,就人才住房在规划原则、建设标准和建设筹集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建设渠道方面,为了让《意见》中关于人才住房的多渠道保障落到实处,《办法》详细阐述了通过新供应用地建设、招拍挂用地配建、产业园区配建、社会存量住房租购及公共设施上盖综合开发建设等筹建途径,采取优化项目选址、完善市政配套、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全方位推进人才住房建设。
(四)关于分配机制
人才住房的分配包括面向用人单位配租以及面向个人配租配售两种,实行按批次供应方式。此外,《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住房管理制度,将其入住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住房面积标准
人才住房的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人才、两人家庭35平方米左右;三人家庭70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家庭9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的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90平方米为主。
(六)关于租赁期限
考虑到出租的人才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人才在深就业或者创业初期的住房困难问题,《办法》规定面向个人配租的人才住房,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前6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4年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面向用人单位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不设租赁期限,但是人才入住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租赁期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或者向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租购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应当退出用人单位人才住房。
(七)关于定价规则
人才住房租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同时可以根据本市人才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对上述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八)关于封闭流转制度
为落实《意见》提出人才住房实行封闭流转的要求,《办法》对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情形、封闭期间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交易程序、增值收益计算规则以及封闭期间的继承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九)关于应缴增值收益
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涉及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在借鉴新加坡、香港、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应缴增值收益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应缴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场价格-1%×折扣系数×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相关费用。
具体折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收益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政府也无需向购房家庭支付任何费用。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将应缴增值收益与购房人在深服务年限挂钩,有利于鼓励购房人持续为本市作贡献。同时,考虑到不同片区住房价格存在差异,为体现公平原则,在设计该公式时增设了折扣系数对应缴增值收益进行调节。
(十)关于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了执法监督措施,提出要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分配、流转等工作规范化管理;二是明确了包括用人单位、人才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筹集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在内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有关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抄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当事人所属单位。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