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620078643
戳蓝字“名律案评”关注我们哦!
关于房屋继承的公证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关键词:房屋继承 公证书 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案情简介】 原告与三被告系亲兄弟。原告因刑事犯罪于1989年10月入狱服刑,直至2009年10月刑满释放。原被告之父母分别于1981年和1987年去世,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胡同房屋三间,包括北房2间与南房1间,房屋为土坯结构,因无人居住,房顶有所损坏,漏雨严重。1993年,被告一打算对房屋重新翻建,在与其它兄弟协商后,前往公证处作公证书一份。1993年5月24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二与被告三声明放弃对涉案房屋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由被告一继承”。因原告一直在外服刑,所以原告未参加公证。公证完成后,被告一于1993.7月办理了房屋的翻建审批手续,并自行出资建设,于1994年初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2016年,涉案房屋涉及到拆迁,被告一考虑到原告的特殊情况,将三间房屋中的其中一间分配给原告,相关拆迁手续等由原告单独办理,被告一自行与拆迁公司办理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手续。
原告刑满释放后,得知1993年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针对父母遗产在石景山公证处作出了公证的事实,但对此未提出具体诉求,但现因房屋涉及到拆迁,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应当重新进行分割,故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原被告诉辩及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系亲兄弟。父母分别于1981年和1987年去世,留下北京市石景山区***胡同**号房产三间。后原告因刑事犯罪于1989年10月入狱服刑,直至2009年刑满释放。2018年原告自二哥即被告三处得知其他兄弟三人在1993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就对父母遗产达成遗产分割协议,而且石景山公证处作出了公证。原告认为该遗产分割协议剥夺了原告的继承权,侵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确认无效。根据《公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抗辩意见】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裁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房屋继承的公证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原告提出的“分割协议无效“的具体指向应当是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因此,公证书本身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可诉性是本案的重点与焦点所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就公证书向法院主张相关的权利。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法院将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经研究后主动撤回了本案诉讼。
往期好文荐读
【2020年精典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