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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概要】
安阳许昌的陈先生等20位受托人在2018年所买回的某新盘“小房屋产权房”,按约应在2018月底交房,但迄今仍被婉拒交房。
找地产商查问,明确要求付款时,遭地产商强硬态度婉拒;明确要求交房时,则被地产商KMH“办妥大房屋产权房成本上升”等借口推卸责任。更过分的是,地产商明确要求陈先生等人依照高于周边“大房屋产权房”房价的标准补交房款,否则不可能交房。
在退房、交房均无望的情形下,陈先生等人慕名而来找到了北京在明辩护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张波辩护律师。
【办案经过】代理后辩护律师杨念平、张波考虑到“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可能属合宪合约、刑事案件或将面临继续执行困难、受托人另行房屋居住、临近月底受托人急需付款好好过年的现实因素,指出该案目前的最优计划为通过快速民事诉讼方式化解争论,并制定了“三步走”民事诉讼策略:
第三,立即起诉明确要求履行合约交付房屋;第二,取证调阅新盘开发投资顾问身份信息;第三,新增投资顾问为共同原告明确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第四,根据检察官意见建议,修正增加各别诉请,明确要求退回购房款并索赔。此外,应在条件允许时,第三天数展开财产保全,以保障后续案款的继续执行。
【刑事案件结果】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充份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检察官尽心负责、受托人积极配合,经协调、批捕、取证、新增原告、变更诉请、开庭、继续执行、继续执行协商等流程,基本完全依照既定的计划展开,当事人最终收到了判决退还的购房款和违约利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该案经历了诸多民事诉讼流程,但从2021年11月底批捕到2022年1月20日全部拿到继续执行案款的不到2个月天数内,受托人所委托事项已经全部得到化解,受托人心里的石头得以落下,过了一个“放心年”。
【法律条文难题分析】该案涉及一个迄今仍未形成标准化意见建议的法律条文争论难题,即:“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是否有效率?
经检索,目前,民事判例中指出“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合宪的意见建议居多,但仍有部分持不同意见建议的裁判员观点,指出应采取抵押权犯罪行为的迷思,即合约标的正当性不应负面影响债权犯罪行为即合约这类的曾效力,那么,“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归属于有效率的合约。
由于《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归属于对原《合约法》第十四条无权处分准则展开的修正,笔者倾向于指出“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的曾效力不受卖方这类正当性负面影响,但对《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如何解释和适用,仍需一定天数形成标准化的裁判员准则。
对民事实践而言,因合宪归属于法庭主动审查事项,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考虑依照“小房屋产权房”保险合约的曾效力不受卖方这类正当性负面影响的思路来设计诉请,或者在诉请中直接有意忽略合约这类曾效力难题,在批捕后,可以通过与伊瓦诺检察官展开充份沟通交流并酌情修正诉请。(张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