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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两年的《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3月底已获得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政府的联合批复。25日,深圳召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改革试点启动仪式。其中一个引人瞩目的试点项目是小产权房确权问题(5月25日 中国网络电视台)。
小产权房是这几年我国在土地住房管理上出现的棘手问题。特别是随着多年城市房价暴涨,住房矛盾尖锐,小产权房问题愈加突出地表现出来。在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上争议非常大。一部分人认为,所谓小产权房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即没有产权,根本谈不上承认不承认、确权不确权,一律是违法住房、违法占地,应该一律予以清理;另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承认现实现状,承认历史遗留问题,是城市高房价逼迫许多城市市民无奈去购买小产权房,应该坦然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小产权房权属问题。
笔者此前倾向于前者,但是,在国土部把小产权房处理问题摆上日程并提出要在试点基础上处理小产权房问题后,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小产权房并不是如此前所说的一概不予承认那么简单,其问题相当复杂。如果简单地统统不予承认,可能会伤及一部分群众和市民。比如深圳的情况:截至2011年底,深圳小产权房违法建筑达到37.94万栋,建筑面积达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如果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不面对现实现状,对将近一半建筑面积的小产权房给予全部否定,全部按照违法违建对待,那么,肯定伤及一大部分群众权益,弄不好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到稳定大局。
处理小产权房既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直面现实、面对现状;既要考虑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又要兼顾公平公正;既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又不能不考虑一部分群体的特殊诉求。现在看,小产权房不是要不要确权的问题,而是如何确权,如何在法律法规下考虑历史原因、面对现实现状、考虑多数人利益和兼顾公平公正上予以确权。笔者有一个不周全的考虑是,总体来说要以失地农民利益为核心,探索小产权房如何确权问题,制定确权标准。比如:对于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无论出售与否、出售给谁,都应该给予确权。这既维护了农民权益利益,又照顾到了城市市民购买其小产权房的利益,同时,也在农村农民宅基地流转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村委员、村民小组自建小产权房出售的,应该了解详细具体情况后,决定是否确权。对于应该确权但属于违法建筑的,应该主要通过改造成为合法建筑后予以确权。对于城市市民通过各种“关系”,到农村通过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承诺获得土地,自建大宅子小产权房的,应该一律不予确权,视为违法土地建筑。
确权的标准如何设定?这个“度”如何把握和拿捏?事关许多百姓的现实利益,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衷心希望深圳试点在“宽与窄”的标准设定上拿捏得当,把握好“尺度”,给全国妥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趟出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子。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深圳是一个新兴城市,深圳作为特区,其城区的快速扩张可能使得小产权房问题较为突出。这是与其他地方的差异之处,也就是说,深圳的经验其他地方应该有选择地学习而不是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