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_遗留深圳小产权房历史遗留产业类公共配套类等违建确权新规定!深圳近期发布了一

市场分析 2021-06-23 10:35:08

深圳近期发布了一个正式的新文件 历史遗留产业类等违建确权新规定!

深圳近期发布了一个正式的新文件,就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从深圳国土委网站可以看到这个官方文件。

根据了解,这个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之前征求过意见,如今是正式颁发。基本是一个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但这次是专指产业类的,公共配套类的,并非是住宅类。文件提到,历史违建经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互换、赠与。 就是说,就算是通过确权,这些产业类的建筑也不能买卖转让。文件也提到,已取得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简易处理通知书》的历史违建及其用地,在其所在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涉及缴纳的罚款和地价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未经批准的,或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包括已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的,《简易处理通知书》自动失效。

文件也提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可以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其中提到,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

50%缴纳地价。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权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将监管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这个概念是指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和公共配套的违法建筑都属于这个法规。本办法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按照文件指出,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且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历史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理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供。按照文件,对不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书面答复历史违建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向辖区规划土地审查部门发出征询处理意见函。

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建筑物的用地范围、建筑覆盖率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建筑覆盖率原则上按照公配类历史违建50%以上,产业类历史违建60%以上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应当补缴的地价;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载明处理确认须先行补办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予以注明; 规划土地审查部门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等内容。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罚款、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一)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元,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免缴地价,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25%缴纳地价;

(二)对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30元,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缴纳地价。

第三十八条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办法处理;擅自续建、加建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处理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

缴地价;(二)本款第(一)项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确认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不予罚款、免缴地价,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不扣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处理确认至其他主体的,按照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缴纳罚款和地价后,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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