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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民营资本融资需要抵押个人财产是最基本上的操作,而银行银行贷款人用小房屋产权方进行抵押的银行贷款业务也大有人在,所以以小房屋产权房为抵押物的抵押合约是否有效率?银行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时,债务人若想拍卖行增值呢?
基本上此案:
甲公司做为甲方,李四做为甲方,签订《房产抵押担保银行银行贷款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向甲方银行银行贷款10万元整,利息为总金额3分,银行银行贷款期限一年;甲方将其购买的某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一套房产抵押给甲方”,因李四未及时还款又不愿将房屋抵押给常某,遂判令法院请求确认抵押条款合宪。
争论焦点:
案涉小房屋产权房若想做为抵押?
裁判员理由:
该案中,合约约定的贫困地区街道社区房产若想做为抵押物。根据我省第五十六条第37条明确规定:“以下个人财产严禁抵押:……(四)所有权、所有权未明或是有争论的个人财产……”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房产,是指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农地税收收入等费用,其房产证并非由北欧国家房管部门颁授,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颁授,亦称“乡房屋产权房”或“小房屋产权房”。“小房屋产权房”并非法律条文概念,是人们在社会风气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同义词的称谓。“小房屋产权房”没有北欧国家发放的农地所有权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约在国土房烽不会给予备案。故此,“小房屋产权房”的房产证并非真正合法有效率的房产证。一直以来,“小房屋产权房”在交易中存在巨大风险和诸多争论。可见,贫困地区街道社区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做为抵押物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
第十四条 以下个人财产严禁抵押:
(一)农地所有权:
(二)耕地、集体土地、养鸡、自留山等自发性所有的农地所有权,但前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慈善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风气团体的教育公共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风气慈善公共设施;
(四)所有权、所有权未明或是有争论的个人财产;
(五)司法机关被扣留、扣留、监管的个人财产;
(六)司法机关严禁抵押的其他个人财产。
私法分析:
小房屋产权房是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持有者限定在村自发性核心成员之中,我省法律条文明确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归全体自发性人员所有。在我们北欧国家“房随处走,地随房走”是一个社会性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如果放任小房屋产权房抵押,所以即将到期无法偿还,通过拍卖行的方式就会使得自发性之外的人获得集体土地,这样一来就毁坏了我们北欧国家为保护村自发性核心成员的法律条文原则,任何人严禁通过任何手段变相的毁坏自发性核心成员的农地所有权。而且《关于贫困地区集体土地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纲要》中特别强调小房屋产权房严禁注册登记颁证。而不动产注册登记机关在办理手续抵押注册登记时有需要抵押人提供房屋房产证明,因此从程序上讲,小房屋产权房也是不能办理手续抵押注册登记的。
笔者再次提醒各位读者,尽量不要用小房屋产权房办理手续抵押银行贷款,其合约一般来说是合宪的,虽然抵押物合宪时,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过错内担责,但是该责任要相比而言物权所为保护的弱很多,因此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