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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深圳小产权房具有两种,一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而成的,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一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而小产权房本身是不被国家政府所认可的,那么其是否存在法律属性呢?
目前,有关“小产权房”内涵描述存在用词不准,限定过多等缺陷,且有不能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对接,并将“小产权房”外延扩大化问题,影响了政府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和处理。
“小产权房”是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村村民,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因此,建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且为该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不属于“小产权房”,但一旦卖给非本村东莞凤岗雁田小产权房村民或城市居民则变为“小产权房”,而建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屋,不论是农民持有还是城市居民持有都不属于“小产权房”。
我们必须先了解“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1、从土地制度看,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造成土地收益悬殊,诱发村集体或村民自发扩大土地使用权利,现行城乡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一制度在现实中造成城乡土地价值收益差距过大,尤其当国家以“公共目的”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但农民失地补偿又没有得到公平兑现时,村集体或村民就会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自发扩大其对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即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小厚街小产权房产权房”向非本村以外居民售卖,以实现集体土地的准市场价值。
2、从城市需求看,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房价不断攀升,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导致城市低收入居民被迫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
3、从农村建设看,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融通等不规范行为,给开发商建“小产权房”提供了获取土地的机会,在新农村建设中,有些乡镇政府在短时间内迫切需要建造村民住房,由于资金窘迫或能力缺失,就极易找开发商融通资金,将上级政府批准用于新农村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将一部分房屋以低廉价格卖给或直接分配给集体村民,另一部分房子由开发商出售给城市居民以获取利润。
由于深圳小产权房是历史所遗留下来的产物,所以存在许多关联在里面,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小产权房的知识,请关注我们。
文章作者:毛容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