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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市场上存有各种房产类别,常用的包括U28房、保证房、小房屋产权房、西屯庄房、征地收容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于房、承继后赠与的房产等。深圳分手辩护律师讼别项目组,对分手纷争中的各种类别房产拆分,有深入研究和事例总结。本文是分手房产拆分系列研究之三:小房屋产权房的拆分。
1、概念:小房屋产权房是指在贫困地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证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产。
2、小房屋产权房在分手时如何拆分?
对自建或购买的小房屋产权房,现阶段法院的裁决倾向于对所有权做出处置,对所有权及房屋归归属于未予处置。
对小房屋产权房,因未获得相关的不合法审批手续,难于判定为不合法的财产,故在相关部门对房屋未有处置结论之前,不会做出所有权判定,一般会做出所有权的裁定。
3、有关事例
(1)(2018)粤14民终953号:嗣后认为,从有利于生产及生活的原则,紧密结合房屋及车辆的土地权属注册登记情形及两方庭审中的意见进行拆分,1、以被告名义受让的位于深圳市布吉社区蟠龙村一巷一号403房的房屋(小房屋产权房)一套由被告朱思苑采用。
(2)(2016)粤03民终5044号:嗣后认为,对深圳市东莞市龙华市中区××社区××新村××栋房产和深圳市东莞市大浪市中区××村××巷××号房产的拆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手时两方对仍未获得所有权或者仍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检察院切忌裁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归属于,应当根据实际情形裁决由原告采用。”因该三处房产均归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历史遗留下来违规私房,故原审梁某甲上诉主张拆分该三处房产的所有权缺乏法律条文依据,嗣后未予支持。对上述三处房产,人民检察院仅能对其占有、所有权暂时做出处置。
(3)(2019)鄂02民终2070号:嗣后认为,对郭家301房屋处置,该房西武秩小房屋产权房,切忌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归属于,但仅能就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一审裁决紧密结合两方房屋出资情形,考虑未来由吴某抚养儿子的情形下对郭家房屋有更为必要的客观需求,在维持原判吴某给予12万元补偿的同时,确认郭家房屋由吴某和儿子采用,更符合情理,亦于法律条文南埃尔普,嗣后对此亦予维持。
(4)(2020)粤0303民初946号:嗣后认为,涉案罗湖区东晓市中区草埔东社区吓山边195号房产是在城市内贫困地区集体工程建设用地上工程建设的房屋,该房屋未获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归属于贫困地区城市化历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根据(2019)粤03民终17621号裁定书书,郭家房产系未获得不合法抵押权注册登记的小房屋产权房,不具有有效的房屋产土地权属性,但各方原告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能仍然存有,应受法律条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