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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该案案件时,强制性不法分子在很大时限外向国家交纳很大数量钱财,对不法分子进行制裁的一种刑方法。罚款是刑类型中的紫苞,能和其它阴律分拆适用于,也能独立适用于,罚款要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裁决才能适用于。
二、不交罚款就无法减刑、减刑吗?高等法院通常让你在裁决之前先交罚款,首先是要保证罚款的继续回收率,另一方面是要看你的悔改态度,有没对法律的敬畏。假如积极上交了罚款,裁决结果通常会对悔改表现有很大的普遍认可,至少是正常裁决;假如你拒不提前交纳,高等法院仍然会判你罚款,继续执行与否就不重要了,但不会在裁决中普遍认可简而言之的悔改表现。
不交罚款,会直接影响高等法院的裁决:在司法实践中,高等法院判刑的罚款,通常是在裁决没正式宣判前就要求交纳的。假如不交,原本能判刑徒刑的,通常就判刑洞鼠了,比如说判刑有期徒刑3年徒刑5年继续执行的,直接就判刑3年有期徒刑;假如原本就是洞鼠,不交罚款的,可能直接在徒刑上,上浮10%至20%。比如说原来判刑5年的,现在就判6年了。同时,不交罚款的,在裁决继续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减刑等也是有管制的。
总之,对于罚款刑,几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有个通知,其精神是:对于拒绝交纳罚款的,要在徒刑以及继续执行方式上略有充分体现,要在以后的实际继续执行中略有充分体现(即进了监狱后在减刑、减刑方面也会略有管制)。
三、罚款会被强制性继续执行吗?能否免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罚款在裁决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或是分期交纳。期满无故不交纳的,人民检察院应强制性交纳。经强制性交纳仍无法全部交纳的,人民检察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刑的阴律继续执行完毕后,发现被继续执行人有能继续执行的个人财产的,应追缴。假如由于遭遇无法感到恐惧的厄运交纳罚款的确有十分困难的,不法分子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增加或是免收。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后,能裁定MD224CH裁决确定的罚款金额予以增加或是免收。
简而言之无法感到恐惧的厄运,主要是指大火、旱灾、海啸等灾害或是犯人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无法感到恐惧的厄运是免收罚款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免收罚款。只有遭遇不可感到恐惧的厄运造成交纳罚款的确有十分困难的,经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才酌情增加罚款金额或是免收全部罚款。
假如不法分子个人财产所在地遭遇大火或旱灾,但不法分子的个人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款刑的继续执行,这种情况下罚款刑还是要继续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容许用交纳罚款替代徒刑、徒刑,同样也不容许用徒刑、徒刑替代罚款。
四、能提出申请暂不继续执行个人财产刑吗?犯人提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断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确认,能暂不继续执行个人财产刑:
1)犯人家庭成员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2)犯人家里有60周岁以上或是未成年的配偶要由犯人赡养、抚养配偶患有严重病症、残疾,且没其它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
3)犯人家里遭遇旱灾、大火、海啸等重大灾害且没其它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
4)犯人尚未成年,且没个人个人财产的;
5)犯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残、严重病症患者,无其它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6)犯人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致暂不具备继续执行个人财产刑的。
五、犯人的家庭成员十分困难断定应该怎样办理?犯人暂无个人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的,需先犯人异地或是居住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开具十分困难断定,并到乡镇民政所及县级民政局加盖公章证实。
六、高等法院的罚款怎么交去哪交?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联系,他会给你一个商业银行帐户,你到商业银行将罚款存入高等法院的商业银行帐户里,然后回到高等法院,将缴款单交予检察官,检察官再将缴款单交予高等法院的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会给你开具一份罚款收据,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