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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透过朋友圈问我各式各样关于小产权房的难题,比如:安全吗?有保障吗?会不会被违建吗?相关手续如何?深圳的小产权房和其他城市有甚么区别?小产权与旧改甚么亲密关系吗?等等……。各式各样和小产权相关的难题。
透过几个月的查史及重新整理,把深圳从体制改革前夜至今40年里,涉及小产权房及工业用地的相关政策,重新整理了一下,(约有一千一千多条,包括:农地体制改革、小产权房起源地及类型、处理、城中村、以及不合法粘毛地的未来等)整体上来说,算是对深圳小产权有一个比较全面性的认识吧!
小产权房归根结底也是房地产的一种,既然是房地产,那么地的难题就是绕不过的热门话题了,因此说房不说地,实为抢钱!
今天先开始讲小产权房的地——集体农地的出处及社会变迁。
我国贫困地区农地法社会变迁
我国贫困地区的农地沃尔县经过了三个时期,从封建管理制度农佃农阶级公有制,再到贫困户农地公有制,最后是集体公有制。
1、封建管理制度农佃农阶级公有制
在起义者之前,我国的农地基本都掌握在奴役佃农阶级的手里(封建管理制度阶级公有制),在封建管理制度奴役农地管理制度下,占贫困地区人口数不到10%的佃农、贫农约占据贫困地区70~80%的林地,她们以此残暴地奴役贫困户。而占贫困地区人口数90%以上的贫农、贫农和SE9,则只占据20~30%的林地,她们享年辛勤劳动者,却不得赤贫。这是旧我国贫困落后的主要根本原因之一。
因此,解决农地难题、充公佃农的农地给劳动者国民,难成了抗战胜利后广大劳动者国民的迫切需要。
2、贫困户农地公有制(私有财产)
2.1、土改毕业考:《我国农地法概要》1947年9月
1947年9月,承德举行的全国会议上透过了《我国农地法概要》,因为当时还没有全面性起义者,因此《概要》仅在起义者区实行。即使如此,《概要》是新我国的第一的农地法。
《概要》其中规定:废止封建管理制度及半封建社会管理制度性的农地管理制度,废止大部份人地方的农地大部份权,废止大部份人宗祠、寺庙、寺庙、学校、机关及社团的农地大部份权,废止大部份人乡间中在农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从前的债务(欠佃农千金小姐什涅),把乡间中大部份人佃农的农地,全部由乡间渔会转交,然后配给。分配给贫困户的农地,由政府发送给《Combray大部份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个别情况下承租的权利。农地管理制度体制改革从前的农地契约书及债约,一概缴销!
2.2、临时宪法《我国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
《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农地体制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贫困户已得农地的大部份权。
尽管《共同纲领》,尽管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内容还是法律效力上来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了,因此《共同纲领》也称为临时宪法。在后来的很农地法及正式的宪法上,很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发展的。
2.3、第一次正式农地体制改革《中华国民共和国农地体制改革法》1950年6月
《体制改革法》正式规定:实行农民农地公有制,土改完成后,由国民政府发送给农地大部份证,并承认大部份人农地大部份都自由经营,买卖及承租其农地的权利。农地体制改革管理制度从前的农地契约书,一概作废。
1952年深圳南岭村分地的农地房产大部份证
到此,《土改法》把农地分成了,国有和贫困户私有两类。
3、农地集体公有制
3.1、农业互助组,最初的集体化尝试!(1950~1953年)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贫困户有了自己的地并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乐业了,里面还有很多的难题存在,比如缺少农具、耕牛、实际劳力少、等等难题……。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协议(草案)》在《协议》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至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者、分散经营。农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大部份,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的临时互助组和长年互助组两种。
3.1.1、临时互助组
临时互助组,一般由几户贫困户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
3.1.2、长年互助组
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
这个时期,相比与家庭独立经营,整体的生产能力上去了。农业互助组阶段,除了长年互助组会有一些共有的财产之外,各式各样生产资料及农地还是属于贫困户私有财产的!
3.2、农业合作社,集体化初步形成(1954~1958)
土改以后,农地分到贫困户手里后,贫困地区很快又出现 了“分化“,那些劳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穷困的,宁愿把手里的地卖了。而劳力强的,富裕的贫困户想发家,又把穷人的农地买到自己手上来……,农地往富人一边流,平均分下去的农地又平平均了。如果任其下去,还是会穷的穷,富的富啊!据记事历料记载:一些穷苦的贫困户,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把粮食借给他她们渡过荒年的;那些没有劳力林地的老人,生病在床的寡妇,是靠着互助组的乡亲替她们林地种作的……
在新我国,既要让贫困户富裕,又要避免再回到贫富两极分化的路上去,是个难题。有甚么办法避免呢?
只有靠三个字:集体化!
那么,这条路要怎么走呢?
首先,把几亿贫困户都组织起来,组合到许多的“集体组织“中去,再进一步解决产生贫富悬殊的生产资料——农地难题。
发动贫困户把已经分下去的农地、耕牛、农具……再交回来,重新组织到“集体“中去。
只有这样,地是集体的地、田是集体的田,打的份子是集体的份子,农具、耕牛……全部都是集体的,贫困户一起劳动者,一起分配,才不会有哪家贫,哪家富,哪家有奴役哪家 ……
这样就铲除了资本主义的土壤,消灭了“不平等“,最后就可以实现千百来多少圣贤希望的”天下为公“的愿望!
农业合作社分为两种形式: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二者按归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3.2.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也叫农地合作社。简单说的就是:社员以农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SE9机具等生产资料归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者。
初级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农地及生产资料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合作社,入股根据社员完全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同样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股!
3.2.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期的高级社基本上都是由初级社升级而来。高级社对贫困户私有化的农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大部份。社员农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农地转为集体大部份。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农地及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
进入“高级社”之后,贫困户的大部份生产资料(包括农地)全部无偿转为合作社大部份,贫困户唯一可以支配的就是那5%的自留地,便也仅仅是经营收益权而已,农地还是属于合作社大部份的。
3.3、国民公社,集体化正式全面性化(1958~1979年)
1954年起,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盲目的热情下,出现“一大二公”推合作社运动。1958年,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正式全国全面性国民公社化。
如果说合作社是自愿参加可自愿退出,那么国民公社则是带强制性的。
至此,我国大部份贫困地区农地正式归属国民公社集体大部份!有些地方连那最后5%自留地的经营权都收归公社了!
3.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1958~1978年,长达20年的国民公社,在经过了几次大运动之后走到了尽头!
1978年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贫困户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农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先河。次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如果说城市体制改革是从深圳开始的,那贫困地区的体制改革就是从小岗村开始的!
1982年贫困地区正式全面性体制改革,这次体制改革主要是将农地产权分为大部份权和经营权。大部份权仍是集体大部份,经营权则由集体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同时,八二宪法还规定: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农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大部份的除外,属于集体大部份;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大部份!
虽然农地大部份权属于集体,但房屋却是属于贫困户大部份,贫困户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这个便是贫困户房最初的交易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