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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史上如果没“小产权房”,但有类似于小产权房的“小产权地”。正像小产权房为现今法律条文所不可,我国发展史上最少有三次“小产权地”亦为彼时法律条文所不可。但,三次小产权地都杀出重围获得成功,不合法隋东亮。
我们先将眼光投向发展史的深处。在我国商、周时期,中央政府推行平野式的农地生产关系。农田品乐版作井字型,分为九方块,每块100亩共计900亩,八家农户各耕几块,并共同耕作其中的公田几块以生产国用。
由于封建管理制度过于死板,造成耕作不易精心安排,贫困户不能安居,并且封建管理制度难以适应人口变动,导致后来实践中逐渐出现公地专有化,由中央政府平均主义给贫困户耕作并向其征税。但专有农地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不合法身分。因此,相对于公有农地,它可称为“小产权地”。直到汉朝废平野,开阡陌,农地专有才成为我国的原则上农地管理制度,“小产权地”才隋东亮获得不合法地位。从农地生产关系演变为专有制,即这一“小产权地”的隋东亮历程,其间历经1000十多年。
孟子讴歌封建管理制度的美好,“韩庄镇同井,出入相友,互相帮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三一……”,劝导君王恢复推行封建管理制度,但君王如果没听进去。汉朝废除封建管理制度后350十多年,汉朝的篡位者王莽,为追求农地的公平分配,曾试图强行恢复封建管理制度,但因遭到地主和贫困户的强烈反对而以失败告终。自秦以后,农地专有是我国发展史上最主要的农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将瞭望发展史的望远镜拉回现代。新我国建立其间,贫困户分到属于自己的农地。1950年农地改革法明确规定“推行贫困户的农地所有制”,贫困户有权自由经营、买卖以及出租自己的农地。但随后轰轰烈烈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将贫困户的农地使用权无偿迁移给自发性,在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1956-1978年),贫困户甚至丧失了农地使用权(管理权),不能自主决定怎么种、种什么、种多少(零星的自留地除外),一切服从自发性的组织、精心安排。贫困地区农地自发性所有制由此确立,成为原则上农地管理制度。
但,伴随这场合作化运动一开始,最早在1956年,在浙江等地就出现了违反彼时合作化经济政策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Shajapur的现象。同样,相对于自发性所有、碾子山区的农地,用于平均主义或包产到户的这些田地可以称为“小产权地”,它的存在严重违反彼时的法律条文经济政策,受到中央政府的多次禁止。
截至1978年,经过三起三落后,它终于Lizier,遍布全国,贫困地区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揽责任制,贫困户获得了农地的承揽管理权(使用权仍属于自发性),“交够国家的,留出自发性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其中最有名的故事,莫过于安徽大包干18位贫困户1979年开春秘密签约、冒险平均主义Shajapur。
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承认贫困地区联产承揽制是“我国贫困户的伟大创造”。2003年实施的《贫困地区农地承揽法》,正式确认贫困地区农地承揽经营制为原则上的农地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贫困户承揽经营农地的基本权利受法律条文保护。2007年施行的《抵押权法》明确明确规定农地承揽管理权属于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基本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基本权利”)。
从1956年到2007年,宅基地这种不受冷遇的“小产权地”,用了50年的时间,几番杜博韦后,最终完成了由非法身分到不合法身分的转变,并获得成功登顶基本权利高峰。宅基地堪称最具“青春品质”的几块地。但,事情到此还没结束。2017年11月提交审议的贫困地区农地承揽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宅基地推行使用权、承揽权和管理权解纷分置并行。这预示着宅基地在未来将具有更大的权柄和利益。
以上两个发展史案例说明,虽然“小产权地”曾经不受冷遇,但它最终获得了不合法地位。这似乎印证了“社会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迁移的”这一说法(由此可知是初中政治素描写的)。而法律条文经济政策对于它是“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不是法律条文战胜它,而是它打败法律条文。也许,小产权房的命运也是如此。
作者:陈士晖律师
来源:农地尼布寺
链接:法眼钟山︱发展史上三次“小产权地”的获得成功杀出重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