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郊主城区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新政_两户只能有两处集体土地小产权房等不..

楼市热点 2022-05-03 19:17:54

 

原副标题:市郊主城区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新政:两户根本无法有两处自发性土地 小产权房等未予注册登记

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汕头市郊主城区(汕头市、汕头市)“房地一体”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注册登记实行细则》(下文简称《注册登记实行细则》)。

据悉,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注册登记工作,是指以“总注册登记”方式对服务中心主城区合乎注册登记颁证前提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采用权及树上房屋采用权进行标准化流转注册登记并颁发房产权合格证书;对不合乎流转注册登记前提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采用权及树上房屋采用权进行调查、核实、台账。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采用权及树上房屋采用权流转注册登记坚持“司法机关依规、尊重历史、切合前述、为民利民”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登记实行细则》适用于汕头市、汕头市自发性土地覆盖范围内合乎注册登记颁证前提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及树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贫困地区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违章建筑。自发性所有土树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概未予注册登记。服务中心主城区覆盖范围内的重点征拆项目覆盖范围、拆旧复垦项目覆盖范围、“三旧”改造覆盖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流转注册登记覆盖范围。

《注册登记实行细则》明晰了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市场主体。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或其树上房屋采用权提出申请注册登记颁证的市场主体准则上为本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村中居民,可以是户主或年满18周岁的、经全体配偶同意的配偶。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且经该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村(居)民理事会判定的,也可按规定提出申请注册登记颁证:

(一)村中原居民不合法取得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或房屋采用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二)非村中居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标准化总体规划和核准采用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且退出原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并注销注册登记的;

(三)已保有两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的本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村中居民、非本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非村中居民的贫困地区或农村居民,因承继房屋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的;

(四)非农业户籍居民(含返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返乡落户复退军人等)在1999年1月1日前不合法取得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或其树上房屋采用权且土地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五)因承继、交换、分家造成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人与树上建筑采用权人不一致的,可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居民理事会开具断定或由当事人提供调解协商断定金属材料,明晰房地标准化注册登记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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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村居民非法购买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房屋的,一概未予流转注册登记。

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采用权及树上房屋采用权提出申请流转注册登记颁证的市场主体应合乎以下情况众所周知:

(一)经核准采用自发性土地自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交通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居民理事会;

(二)经核准采用自发性土地自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自发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市场主体;

(三)经核准采用自发性土地自办交通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的市场主体;

(四)经司法机关流转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采用权或其树上建筑、违章建筑采用权市场主体。

《注册登记实行细则》明晰了“两户一宅”的判定。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房屋流转注册登记坚持“两户一宅”的准则,即“两户根本无法保有两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在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覆盖范围内保有已流转注册登记的两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视作“一宅”。

除上述外,合乎以下4种情况众所周知的即可判定为“两户”。办理相关手续时,由居民向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所在地的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申报,经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判定并开具意见,并报市中区联络处审查证实:

1.夫妻与未成年家庭核心成员同住的为两户;

2.双亲与家庭核心成员共处一宅的,双亲或成年家庭核心成员可水表;

3.离异后无房的可为两户。

4.其他情况。对于合乎水表建房前提,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前述采用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没有少于水表后建房工业用地合计占地面积标准,视作多户合并建房,可判定为“两户一宅”。家庭可水表户数多于等于居民或其配偶名下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房屋数量的(含不合法注册登记的自发性土地及权籍调查注册登记的未经审查的贫困地区住宅总数量),可判定为“两户一宅”。

《注册登记实行细则》明晰了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房屋采用权流转注册登记与台账。

有不合法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作者金属材料,树上房屋已办理相关手续德清(庄)总体规划审查相关手续且完工的,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有不合法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作者金属材料,树上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德清(庄)总体规划审查相关手续,但已经完工的,按以下准则办理相关手续:

1993年11月1日《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条例》实行前,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且至今未改建,按土地权属作者金属材料确定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占地面积和房屋前述建筑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条例》实行后,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由业权人向村(居)委提出申请,村(居)委标准化提交市中区联络处办妥德清(庄)总体规划审查相关手续后按核准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前述采用占地面积和房屋前述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土地权属作者金属材料确定和办妥德清(庄)总体规划审查的部分,在注册登记簿和土地权属合格证书附栏中注明。

无不合法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作者金属材料,树上房屋已经完工的,按以下准则办理相关手续:

1982年2月13日《德清建房工业用地条例》实行前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且至今未改建,采用土地占地面积无论是否少于其后当地规定占地面积标准,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居民理事会开具断定(证实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人、占地面积、四至覆盖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市中区联络处审查后,均按照前述采用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1982年2月13日《德清建房工业用地条例》实行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时止,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且至今未改建,由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居民理事会开具断定(证实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人、占地面积、四至覆盖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市中区联络处审查后,按审查证实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占地面积和房屋前述建筑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条例》实行时止,未经核准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且至今未改建,合乎建房资格且经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居民理事会开具断定(证实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人、占地面积、四至覆盖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市中区联络处办妥工业用地审查相关手续,根据核准占地面积确定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占地面积,房屋采用权按照前述建筑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前述采用占地面积少于审查证实的部分,在注册登记簿和土地权属合格证书附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子和集乡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条例》实行后,未经核准挤占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建房且至今未改建,合乎建房资格且经村信用社组织机构或居民理事会开具断定(证实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人、占地面积、四至覆盖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市中区联络处办妥工业用地审查相关手续,根据核准的占地面积确定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对核准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覆盖范围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德清(庄)总体规划审查相关手续的,办妥房屋德清(庄)总体规划审查相关手续后,按照核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房屋采用权。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前述采用占地面积和房屋前述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审查证实的部分,在注册登记簿和土地权属合格证书附栏中注明。

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核心成员或贫困地区居民经核准建房的,建房前述占地占地面积少于核准占地面积的,按照核准占地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经核准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树上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德清(庄)总体规划的地区,区人民政府要对未覆盖德清(庄)总体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判定。当事人提出申请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采用权或其树上房屋采用权注册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合乎德清(庄)总体规划的审查相关手续等相关金属材料。

2014年12月1日后工程建设的贫困地区居民住宅按《汕头经济特区贫困地区居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登记实行细则》明晰,有以下情况众所周知的,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及树上房屋未予“房地一体”流转注册登记,只进行台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三)农村居民非法购买自发性土地、小产权房的;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的;

(五)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房产权利少于规定期限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予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况。

作者: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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